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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竟人财两空

来源:重庆房地产律师 网址:http://www.cqfdcvip.com/ 时间:2014-09-08 13: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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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安红和王雄是家装设计行业的伉俪,两人曾合力夺得某全国创业大赛二等奖,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十分令人艳羡。在两人的事业蒸蒸日上之际,安红选择了回归家庭,一心一意在家相夫教子。

  2005年,安红偶然发现王雄与公司新来的前台有了婚外情。顾全大局的安红多次劝说,但王雄并无悔改之意,反而对妻子很不耐烦。安红的忍让令王雄变本加厉,他开始明目张胆地和情人出双入对,安红只好向法院提出离婚。

  可让安红意想不到的是,这么多年辛苦累积的家财居然一夜挥发了。用于出租的一套房屋不知何时已登记在他人名下,就连居住和办公的两套房屋也都被办理了抵押借款。另外,王雄名下有三个银行账户,其中两个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账户的余额几乎为零,另一个农业银行(601288,股吧)账户内的钱款也在半年内被转移殆尽。安红放弃了对工行账户内钱款的主张,但要求对分居后王雄从农行支取的现金主张权利。

  但王雄不同意安红的主张,并提出农行这个账户是专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还提供了公司的证明。该公司证明称:为了开展业务需要,我司自2004年起要求公司主管王雄使用其个人账户用于公司应付、应收账款之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账号每月都有大量资金频繁进出,与一般个人资金收支状况明显不符,因此对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支取现金进行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对家庭财产并不了解,在法庭上安红无法拆穿王雄的谎言。最后法院判决安红抚养女儿并获得一套房屋,但要偿还房屋抵押贷款。

  离婚后,王雄仍与情人关系亲密以至于对儿子不管不顾,安红只好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日子过得十分拮据,于是她找到谭芳律师,希望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谭律师代理安红向法院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庭上,王雄仍以公司证明作为尚方宝剑,但谭律师申请了法院调查取证,调取了王雄农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法庭辩论中,谭律师提出王雄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开具证明对于被告来说实属易如反掌,且仅凭这一份证据无法证明银行帐户内的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上述账户有大量生活类消费,包括超市购物、支付宝还贷、旅游以及酒店开房等费用,这些个人消费项目十分之多,明显是被告的个人账户。王雄以公司账户之名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实,其转移的数百万元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王雄无从争辩亦无法提供证据,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安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惑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另一方可请求再次分割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谭芳 律师

  夫妻本是同林鸟,纠纷起时各自飞。夫妻离婚时,往往双双都会费尽心思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律师,我们目睹了很多曾经的恩爱伴侣在离婚诉讼前与诉讼过程中用夫妻共同财产玩起“躲猫猫”的游戏。那么,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真能如愿吗?倘若遭遇这种情况,另一方该如何应对呢?

  1、离婚时王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王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通过公司出具虚假证明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规定,王雄的上述行为可能面临三种法律后果:一、这种行为若在离婚时被发现的,分割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二、若在离婚后被发现的,安红还可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三、作为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对其予以制裁。

  2、离婚判决已经生效,法院也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安红还能采取什么维权措施吗?

  安红可以维权。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注意的是,维权有时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因此,安红必须在发现王雄上述行为的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另外还需注意收集证据。

  值得提醒的是,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据此,若安红能警觉地发现王雄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同样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夫妻中尤其是不掌握家庭经济大权的一方,应在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时掌握财产线索,并积极防止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若进入诉讼还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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