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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有人之一私自与外籍华人违反法律进行房产抵押买卖交易无效的复函

  1990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沈云诉王某某房屋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1984年余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签署的“房屋分割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房屋应属王某某及余某某等六个子女共有。王某某事先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向沈云抵押、出卖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抵押、买卖房屋行为又均未按照我国的房屋管理规定进行,也未得到房屋主管部门的认可。因此,应认定沈云与王某某的房屋抵押、买卖交易行为无效。对沈云提出的确认房屋产权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应返还沈云的钱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相应承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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