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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初始登记

(一)申报

  1、 私人房产抵押的申报,必须由所有权人亲自办理。

  2、 公有房屋抵押的申报,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由本单位人员办理。

  3、 办理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人员领取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应填内容,并在应加盖印章处签章。

  5、 登记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各种数据(数据分类见《抵押登记微机录入表》)

(二)收件

1、公有房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抵押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⑹抵押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⑺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2、私有房屋

  ⑴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

⑷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⑸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在建工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计委立项批文;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⑹国有土地使用证;

⑺施工许可证;

⑻施工图纸;

  ⑼施工单位出具的已投入资金证明;

  ⑽抵押人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期房

⑴抵押人身份证;

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⑷已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

  ⑸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⑹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前款所列各项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属出租、共有或用于民间担保、借款的,权利人除提交本项所列证件,还应当相应提交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权证,经公证的担保合同。

(四)评估

1、现场勘测

  ⑴收件人收齐应收证件后,将案件卷宗移交抵押科科长审核,并由科长安排现场查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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