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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生前卖房给老三,其余四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驳回 陈老先生与刘老太太在本市普陀区某地有一幢三层楼的私房,两人生前育有五个儿子,且五个儿子均成家生子。自1998年开始,该套三层楼房便被分成三户,一楼由老二居住,二楼由两位老夫妻居住,三楼由老五居住。后来,老三从外地回沪,陈老先生将房子卖给了老三,却遭到其他儿子的反对,引发了一场纠纷。

【案件回放】

老三从小便被寄养在外地,1997年回沪,一家在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并经常照顾二老的饮食起居。分户时,陈老先生曾经对老三承诺过,二楼今后将留给他们一家居住,其余兄弟并未表示反对。后来,老夫妻又将二楼用家具分割成了南北两间。2000年,刘老太太过世,二楼便由陈老先生一人居住,老大便将一家三口的户口迁进二楼。2003年,陈老先生决定兑现当年的承诺,将二楼过户给老三,原本打算去公证,但由于公证费用较高,且手续繁琐,便决定将房子用买卖的方式转让,由于二楼是陈老先生与刘老太太的共同财产,刘老太太已经过世,因此二楼房屋只能过户一半,陈老先生便在房产交易中心的协助下将二楼北间过户给了老三,老三则支付给陈老先生35000元的买房款。

2009年,陈老先生的其余四个儿子偶然得知了二楼房屋已被父亲卖给老三的事情,并看到了当时两人所签的买卖合同和产权证,几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产生了质疑,同老三协商未果。陈老先生当时已经患有脑梗,神志不清,无法向他核实有关买卖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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